镇坪乡镇坪村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和内容
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日期;党委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二、公示时间、范围和形式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范围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或地区。公示形式通过公开栏、板报、宣传橱窗张贴公告等进行。
三、公示程序和实施
公示程序为:拟定公示内容后,报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公示工作由党委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要听取公示对象对反映问题的说明或申辩。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并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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