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回族乡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条 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不得擅自增加环节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属我乡责权范围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乡的要求交齐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
第五条 在受理、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档案管理,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乡有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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